广安市公共餐具饮具消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餐具、饮具,包括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给公众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本条例所称公共餐具、饮具消毒,是指对公共餐具、饮具清洗后,用规范方法消除或者杀灭公共餐具、饮具上的病原微生物并保持清洁、无毒、无害的处理活动。第三条 公共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相关规范。
直接从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工作期间应当佩戴口罩、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场所设置及设施设备配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要求,餐厨垃圾、废弃物、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工作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康产业专项规划,在选址、用地、入驻产业园区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协调、扶持其优先发展。第五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清洗消毒公共餐具饮具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清洗消毒和使用公共餐具饮具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活动中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活动中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公安、民政、财政、价格、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教育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工作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依法列入同级预算。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章 集中消毒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消毒,是指取得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公共餐具饮具进行集中清洗消毒经营服务的活动。第九条 申请设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公共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经营服务活动。第十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设置于居民住宅楼内;
(二)环境整洁,专用场所选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露天垃圾堆、污水池、粪坑等污染源不少于三十米,与畜禽圈舍等较大污染源的距离不少于一百米;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配置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三)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生产车间面积、净高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车间内不得设置厕所,地面应有适当坡度排除积水;
(四)按照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功能间(区),人流和物流分开,公共餐具、饮具回收入口和产品出口通道分开设置,配置有员工更衣室及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粗洗间(区)配备足量加盖密闭的垃圾存储设施,包装间配备空气消毒设施;
(五)生产区应当配备通风、防尘、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车间所用材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关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用场所及其内外环境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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